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立二民申字1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柘城县皇集乡第二初级中学。住所地:柘城县。 法定代表人:赵厚伟,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闫素梅、崔向坤,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皇丰先,男,195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柘城县。 再审申请人柘城县皇集乡第二初级中学因与被申请人皇丰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柘城县人民法院(2013)柘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柘城县皇集乡第二初级中学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审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晓静 审 判 员 张 霞 代理审判员 吴孝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林 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