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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石传红、石传令因与被申请人程卫星、程馨慰、商丘市弋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王红玲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立二民申字第1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传令,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河南省宁。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传红,男,汉族,1964年出生,住商丘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立二民申字第1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传令,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河南省宁。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传红,男,汉族,1964年出生,住商丘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程卫星,男,汉族,1977年3月3日出生,商丘市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程馨慰,女,汉族,l979年6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商丘市弋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卫星,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王红玲,女,41岁,汉族,住商丘市。
再审申请人石传红、石传令因与被申请人程卫星、程馨慰、商丘市弋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王红玲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0)商梁民初字第2216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3)商民三终字第12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石传红、石传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 恺
审 判 员  张 霞
代理审判员  吴孝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 鹭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