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立二民申字第1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纪发亮,男,195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纪会民,女,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纪发亮之女。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金建,男,l973年l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刘广勋、郭衍杰,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金让,男,1967年l0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世芝,女,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再审申请人纪发亮因与再审申请人赵金建及被申请人赵金让、王世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商民三终字第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纪发亮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再审申请人纪发亮与赵金建对王世芝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错误的。纪发亮与赵金建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王世芝与赵金建之间是雇佣关系,接受劳务的是赵金建而非纪发亮,纪发亮不应承担连带责任。2、原审判决赵金让不承担王世芝的赔偿责任错误。王世芝是赵金让的雇员,赵金让未尽到看管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3、王世芝是赵金建指派的,纪发亮不认识王世芝,在王世芝出事故后也没有参与处理,纪发亮作为本案被告缺乏依据。纪发亮借给赵金建的6000元,应予返还。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 赵金建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再审申请人赵金建与纪发亮对王世芝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错误。赵金建仅是介绍人,对王世芝的损害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再审申请人赵金建与王世芝的丈夫所签的“出院后概不负责”的证明条,对王世芝具有约束力,其已放弃了要求赵金建赔偿的权利,原审判决对此不予认定错误。3、原审判决认定王世芝小工费60元/天没有依据。王世芝没有固定收入,应按河南省农村人均收入标准计算。4、王世芝应当返还申请人赵金建垫付的医药费20900元。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纪发亮的申请理由。1、纪发亮准备在自已院内建影壁墙,将此事告诉了赵金建。赵金建让曾凡领、徐振领、王世芝去纪发亮家建影壁墙。在施工中,影壁墙倒塌,致使王世芝受伤。赵金建在介绍工人建影壁墙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纪发亮称其与赵金建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因双方无书面合同,赵金建对此不予认可,纪发亮又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纪发亮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亦应承担赔偿责任。纪发亮称赵金建与王世芝之间是雇佣关系,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审判决纪发亮与赵金建对王世芝的损害共同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2、关于纪发亮称赵金让应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一是纪发亮对一审判决未提出上诉,二是其未提供赵金让应承担责任的相关证据,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3、关于纪发亮要求赵金建返还6000元,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审查。 关于赵金建的申请理由。赵金建对一审判决未提出上诉,二审判决并未改变一审判决结果,其申请理由不属于再审审查范围。 综上,纪发亮、赵金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纪发亮、赵金建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晓静 审 判 员 张 霞 代理审判员 吴孝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林 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