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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陈传双因与被申请人陈相军相邻通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立二民申字第1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传双,男,1965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县。 被申请人(一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相军,男,1967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县。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立二民申字第1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传双,男,1965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县。
被申请人(一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相军,男,1967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县。
再审申请人陈传双因与被申请人陈相军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商民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传双申请再审称:1、一审判决认定,分地时没有分给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没有管理使用权,与事实不符。再审申请人一审提交的证据证明,涉案土地在当年分地时已经分给各户进行管理使用,并对土地的边界进行了定点。队长陈传忠、会计陈传志明确说明,菜地分给谁归谁管理使用,涉案土地已经分给再审申请人,应归再审申请人使用。一、二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对涉案土地没有使用权是错误的。2、一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对陈传志、陈照敏、陈传忠的调查笔录,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不应作为定案依据。3、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八十三条第一款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1、再审申请人陈传双与被申请人陈相军争议的土地原是生产队的一条南北垄沟,该垄沟有2米宽,垄沟外面有可通行架车的小路。陈传双以其菜地地头的垄沟应由其管理使用为由,阻碍陈相军在该出路上通行,双方发生争议。经村委及镇政府土地管理所处理,由所长李国营丈量确认了通道。且争议的出路已被睢县人民法院(2004)睢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04)商民终字第819号民事判决确认,陈相军向北出行的胡同是公共通道。因此,原审判决陈传双停止阻碍陈相军通行,并清除房屋等障碍物正确。2、一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对陈传志、陈照敏、陈传忠的调查笔录,经庭审质证,陈传双对该证据无异议,原审作为定案依据并无不当。3、关于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问题。陈传双未在上诉请求及理由中提出,不属于再审审查范围。
综上,陈传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传双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晓静
审 判 员  张 霞
代理审判员  吴孝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 鹭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