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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顾振良、顾保良与被申请人睢县潮庄镇潮被村委会、原审被告卢钦领、吴继印、吴孝彪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立二民申字第1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顾振良,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回族,农民,住睢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顾保良,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回族,农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立二民申字第1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顾振良,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回族,农民,住睢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顾保良,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回族,农民,住睢县。
以上二再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崔向坤,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睢县潮庄镇潮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睢县。
法定代表人吴忠良,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永罡,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卢钦领,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睢县。
原审被告吴孝杰,男,1958年9月6日出生,回族,农民,住睢县。
原审被告吴继印,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回族,农民,住睢县。
再审申请人顾振良、顾保良因与被申请人睢县潮庄镇潮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潮北村委),原审被告卢钦领、吴孝杰、吴继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商民三终字第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顾振良、顾保良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审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郭 玮
审判员 刘晓静
审判员 张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 鹭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