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立二民申字第1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红军,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侯书荣,女,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 以上二再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周慧峰,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狄可成,男,194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 再审申请人魏红军、侯书荣与被申请人狄可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商民二终字第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魏红军、侯书荣申请再审称: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2004年申请人经营生意不善,欠债过多,为了躲债,才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所谓的《楼房买卖合同》,目的是为了避免该房屋被债主执行走。双方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该楼房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楼房产权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争议楼房的所有权应归申请人所有。二审判决规避签订楼房买卖合同的目的和动机,认定该合同系有效合同属认定事实错误。要求撤销原二审判决,进入再审。 本院认为,申请人魏红军与被申请人狄可成于2004年3月26日所签订楼房买卖合同,有魏红军、狄可成的签名,申请人侯书荣摁有指印,形式合法,内容详细,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于有效合同。魏红军、侯书荣申请再审称该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为逃避债务签订的虚假合同,合同是无效合同。但魏红军、侯书荣仅以个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为据主张涉案合同为虚假合同,其效力不足以推翻涉案合同作为书证的证明力。故原二审判决驳回魏红军、侯书荣的诉请并无不当。魏红军、侯书荣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魏红军、侯书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魏红军、侯书荣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晓静 审 判 员 张 霞 代理审判员 吴孝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 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