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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跃伟等人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刑初字第330号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跃伟,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2005年6月1日因抢劫被三门峡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4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刑初字第330号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跃伟,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2005年6月1日因抢劫被三门峡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4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2年3月10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1年12月19日出生。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4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7月1日被逮捕,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玉民,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跃东,男,1994年11月5日出生。2010年7月28日因抢劫罪被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4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东文,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水某某,男,1996年5月1日出生。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公诉刑诉(2014)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跃东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跃伟、郭某某、任跃东、水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陆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跃伟、郭某某、任跃东、水某某及被告人郭某某的辩护人张玉民、被告人任跃东的辩护人杨东文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关于非法拘禁

2014年1月6日20时许,王涛、范奎(另案处理)将被害人杨某某约至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路二中门口向其索要借款60000元未果,后范奎电话联系被告人任跃东,让其找人看管杨某某,任跃东联系到唐梦林、李宝收(另案处理),三人一起到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路蓝鑫宾馆103房间,轮流对杨某某进行看管,1月8日凌晨,民警赶到宾馆将杨某某解救。

二、关于非法侵入住宅

2014年5月9日20时许,被告人王跃伟、郭某某、任跃东、水某某及杨振华(另案处理)到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上横渠村117号被害人周某某家中,对其言语恐吓、威胁其联系丈夫刘某某偿还债务,拒不离开被害人家,直至5月11号17时许,周某某心脏病发作昏迷被送往医院,王跃伟等人方离开周某某家。

另查明,被告人水某某、王跃伟分别于2014年6月18日、7月11日向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跃东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跃伟、郭某某、任跃东、水某某的行为均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王跃伟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任跃东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跃伟、郭某某、任跃东、水某某对起诉指控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被告人郭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郭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从犯,认罪、悔罪,主观恶性不大,被害人有过错,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任跃东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任跃东犯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均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任跃东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从犯,认罪、悔罪,被害人有过错,建议对被告人任跃东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非法拘禁罪

2014年1月6日20时许,王涛、范奎(另案处理)将被害人杨某某约至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路二中门口,向其索要借款60000元未果,范奎对杨某某进行殴打,后王涛、范奎又伙同吕中南(另案处理)将杨某某带至黄河边再次对杨某某进行殴打,并逼迫杨某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后又将杨某某带回市区,范奎电话联系被告人任跃东,让其找人看管杨某某,任跃东先后联系到唐梦林、李宝收(另案处理),三人轮流在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路蓝鑫宾馆103房间,对杨某某进行看管。1月8日1时许,杨某某趁看管人唐梦林、李宝收睡觉时给其哥王某某发短信,告知其被人控制在器材厂西边的宾馆103房间,后王某某前往蓝新宾馆找到杨某某并要带杨某某走,唐梦林打电话告知任跃东,并和李宝收上前阻拦不让其离开,王某某遂打电话报警,后任跃东和王涛赶到蓝鑫宾馆,杨某某被接警民警解救。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4年5月9日20时许,被告人王跃伟为帮霍少勤要帐,伙同被告人郭某某、任跃东、水某某及杨振华(另案处理)到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上横渠村117号被害人周某某家中,言语恐吓其联系丈夫刘某某偿还债务,周某某联系不到刘某某并要求王跃伟等人离开,王跃伟等人拒不离开,轮流吃、住在周某某家中,并在周某某家中打牌,逼迫周某某联系刘某某,直至5月11号17时许,因周某某心脏病发作昏迷被送往医院救治,王跃伟等人方从周某某家离开。

另查明,被告人水某某、王跃伟分别于2014年6月18日、7月11日向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投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跃伟、郭某某、任跃东、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另案处理人杨振华、吕中南、王涛、范奎、李宝收、唐梦林的供述;被害人杨某某、周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甲、刘某某、陈某的证言;公安机关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被害人周某某门诊病历本、诊断证明书;被告人任跃东、王跃伟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照片及四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跃东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跃伟、郭某某、任跃东、水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跃东非法拘禁罪名成立;指控四被告人非法侵入住宅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任跃东一人犯数罪,依法对其应当数罪并罚。在非法侵入住宅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积极参与,相互配合,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郭某某、任跃东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郭某某、任跃东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王跃伟、任跃东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再次犯罪,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大,对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水某某、王跃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该二被告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任跃东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郭某某、任跃东的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依法对其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任跃东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存在过错,对被告人可减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综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跃伟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被告人任跃东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

被告人水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拘役三个月。

(被告人王跃伟、郭某某、任跃东、水某某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跃伟的刑期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2月23日止;被告人郭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5月26日起至2014年10月25日止;被告人任跃东的刑期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2015年1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曾庆果

人民陪审员    张 丹

人民陪审员    王丽娜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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