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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飞与张波、张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民一初字第933号 原告刘飞,男。 被告张波,男。 被告张垚,女。 委托代理人董笑辉。 原告刘飞与被告张波、张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飞,被告张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民一初字第933号

原告刘飞,男。

被告张波,男。

被告张垚,女。

委托代理人董笑辉。

原告刘飞与被告张波、张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飞,被告张波,张垚的委托代理人董笑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月18日,被告张波借原告现金100万元。同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借到刘飞现金壹佰万元整(1000000.00)”。被告张垚在该借条上签注,承诺为本次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另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一直向二被告索要该借款。但二被告均推诿不还,要求被告张波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张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告张波辩称:没有借过原告刘飞的钱。

被告张垚辩称:本案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并非欠款纠纷;在该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张垚是在被欺诈的情况下签的字,始终没见100万元的履行;关于张垚、张波所有的担保纠纷,张垚已经报案至公安机关,现公安机关正在审查立案。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8日,被告张波向原告刘飞借款100万元,向其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借到刘飞现金壹佰万元整(1000000)。张垚在该借条上签注担保人张垚承担的是不可撤销保证责任,对上述借款愿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刘飞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张波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张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审理中,张波称未借刘飞的钱,而是借李亚伟380万元。本院依法对李亚伟调查,其称张波向其借款380万元属实,但把其中的100万元债权转让给了刘飞,让张波向刘飞出具了该借条。对该事实刘飞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被告张波向李亚伟借款380万元,双方均予以认可,后李亚伟将其中100万元债权以口头的方式转让给刘飞,并由张波向原告刘飞出具借条,债权转让成立,故原告要求张波偿还借款100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张波出具借条后,张垚在该条据上署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后张波未能按时还款,原告要求张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应予支持。张垚辩称担保系在欺诈的情况签署并报警,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波偿还原告刘飞借款100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由被告张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00元,由二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不再退回,由二被告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丽虹

审 判 员     韩金涛

人民陪审员     刘 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奇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