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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淑红诉被告邢立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七民初字第191号 原告:梁淑红,女,汉族,1974年8月24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邢立新,男,汉族,1975年8月26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梁淑红因与被告邢立新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10日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七民初字第191号
原告:梁淑红,女,汉族,1974年8月24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邢立新,男,汉族,1975年8月26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梁淑红因与被告邢立新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淑红,被告邢立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淑红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8、9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登记结婚。双方于2003生育一女,名邢莹莹。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吵架生气。原告曾两次起诉被告要求离婚,均撤回起诉。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问,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2、婚生女邢莹莹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3、婚后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邢立新辩称:原告所诉部分不属实,原、被告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8、9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4月25日在许昌市魏都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于2003年4月7日生育一女,名邢莹莹,现在许昌市建设路小学上学。双方婚前感情较好,婚后感情尚可,偶尔因家务琐事吵架生气。原告曾于2006年、2010年两次起诉被告要求离婚,均撤回起诉。原告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结婚证、撤诉裁定笔录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尊重,互相爱护,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较好,婚后感情尚可,偶尔因家庭琐事吵架生气,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且有和好可能。为有利于婚姻家庭稳定、子女成长及社会和谐,双方以不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梁淑红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淑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臧东亮
审 判 员  姚伟华
人民陪审员  李 涛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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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