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秋萍与白国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民初字第176号 原告李秋萍,女,1965年8月11日生,汉族。 被告白国正,男,1956年8月12日生,汉族。 原告李秋萍诉被告白国正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民初字第176号

原告李秋萍,女,1965年8月11日生,汉族。

被告白国正,男,1956年8月12日生,汉族。

原告李秋萍诉被告白国正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9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秋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国正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李秋萍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9月13日在郑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也无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因被告无法将原告的户籍办至台湾,双方产生矛盾,一直分居至今,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春节后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6年9月13日在郑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前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婚后因被告无法将原告的户籍办至台湾,双方产生矛盾,被告返还台湾居住至今,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另查明,双方无婚后共同财产;

此案因被告缺席而未进行法庭调解。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虽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婚后因琐事产生矛盾,被告近年无故外出居住至今,未有音讯,已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经本院调解,原告现坚持要求离婚,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诉请离婚,应于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秋萍诉请与被告白国政离婚,应予准许;

二、驳回原告李秋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韦 鹏

审 判 员  陈克清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沛哲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