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216号 原告时和汉,男,1961年6月28日生,汉族。 原告马伟东,男,1967年4月1日生,汉族。 被告赵国勋,男,1970年7月20日生,汉族。 原告时和汉、马伟东诉被告赵国勋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借款70000元。 经审查,根据原告起诉状中所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多次查找,无法确定被告的详细地址,故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时和汉、马伟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时和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韦 鹏 审判员 陈克清 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沛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