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751号 原告孙长付,男,1953年1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侯鸿宇,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爱增,男,1974年3月27日生,汉族。 被告郑州兴联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会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长付诉被告黎爱增、郑州兴联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长付于2014年9月30日减少部分诉讼请求,后于2014年11月18日以暂无法进行伤残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长付以暂无法进行伤残鉴定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长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减少部分诉讼请求后为50元,由于本案系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预交另10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韦 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沛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