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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治超与房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393号 申请执行人张治超,男,1988年11月1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房宇辉,男,1987年8月24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张治超申请执行房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房宇辉按照本院(2014)上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393号

申请执行人张治超,男,1988年11月1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房宇辉,男,1987年8月24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张治超申请执行房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房宇辉按照本院(2014)上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驰 峰

审 判 员  周 锐 锋

审 判 员  马 占 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小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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