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398号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玉泉碳素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申林,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浩宇碳素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席兆阳,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荥阳市玉泉碳素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浩宇碳素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州浩宇碳素材料有限公司暂无履行义务之能力,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荥阳市玉泉碳素制品有限公司表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法执字第39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驰 峰 审 判 员 江 发 兵 审 判 员 周 锐 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牛 广 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