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363号 申请执行人王永占,男,汉族,1972年11月22日生。 被执行人王景春,男,汉族,1952年1月15日生。 被执行人赵花铭,女,汉族,1961年1月15日生。 本院在执行王永占申请执行王景春、赵花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法执字第36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驰 峰 审 判 员 江 发 兵 审 判 员 马 占 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窦 立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