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王永占与王景春、赵花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363号 申请执行人王永占,男,汉族,1972年11月22日生。 被执行人王景春,男,汉族,1952年1月15日生。 被执行人赵花铭,女,汉族,1961年1月15日生。 本院在执行王永占申请执行王景春、赵花铭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363号

申请执行人王永占,男,汉族,1972年11月22日生。

被执行人王景春,男,汉族,1952年1月15日生。

被执行人赵花铭,女,汉族,1961年1月15日生。

本院在执行王永占申请执行王景春、赵花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法执字第36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驰 峰

审 判 员    江 发 兵

审 判 员    马 占 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窦 立 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