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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荣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研究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392号 申请执行人海安县荣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章永,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李旺兴,系院长。 本院在执行海安县荣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392号

申请执行人海安县荣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章永,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李旺兴,系院长。

本院在执行海安县荣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研究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研究院按照本院(2013)上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3)上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驰 峰

审 判 员  周 锐 锋

审 判 员  马 占 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小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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