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270号 申请执行人张凌超,男,1941年10月1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新乡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照军,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3年3月3日做出的(2014)上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8月2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新乡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新乡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江 发 兵 审 判 员 马 占 文 审 判 员 周 锐 锋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