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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凌超与新乡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270号 申请执行人张凌超,男,1941年10月1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新乡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照军,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3年3月3日做出的(2014)上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270号

申请执行人张凌超,男,1941年10月1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新乡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照军,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3年3月3日做出的(2014)上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8月2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新乡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新乡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江 发 兵

审 判 员 马 占 文

审 判 员 周 锐 锋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