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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园园与韩鹤丹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249号 申请执行人张园园,女,1990年2月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韩鹤丹,女,1986年3月19日生,汉族。 本院接受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张园园申请执行韩鹤丹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249号

申请执行人张园园,女,1990年2月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韩鹤丹,女,1986年3月19日生,汉族。

本院接受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张园园申请执行韩鹤丹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韩鹤丹已经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刑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驰 峰

审 判 员  江 发 兵

审 判 员  周 锐 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小 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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