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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桂荣与白小杰、吴育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346号 申请执行人于桂荣,女,1956年3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白小杰,男,1981年1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吴育军,男,1973年9月25日生,汉族。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日做出的(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346号

申请执行人于桂荣,女,1956年3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白小杰,男,1981年1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吴育军,男,1973年9月25日生,汉族。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日做出的(2014)郑民一终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白小杰、吴育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白小杰、吴育军在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江 发 兵

审 判 员  马 占 文

审 判 员  周 锐 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牛 广 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