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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祺洋阀门有限公司与王喜庆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16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祺洋阀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戚建民,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喜庆,男,1956年10月9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3)上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16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祺洋阀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戚建民,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喜庆,男,1956年10月9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3)上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并向被执行人王喜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喜庆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驰 峰

审 判 员    江 发 兵

审 判 员    马 占 文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