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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爱枝与陈文超侵权责住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35号 申请执行人王爱枝,女,1948年5月2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文超,男,1958年12月23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王爱枝申请执行陈文超侵权责住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文超长期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35号

申请执行人王爱枝,女,1948年5月2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文超,男,1958年12月23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王爱枝申请执行陈文超侵权责住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文超长期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爱枝对此案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法执字第3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驰 峰

审 判 员      江 发 兵

审 判 员      周 锐 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小 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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