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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满莉与姜晓青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321号 申请执行人高满莉,女,1952年11月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姜晓青,女,1963年12月21日生,汉族。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郑民一终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321号

申请执行人高满莉,女,1952年11月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姜晓青,女,1963年12月21日生,汉族。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郑民一终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姜晓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姜晓青在银行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驰 峰

审 判 员  江 发 兵

审 判 员  周 锐 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牛 广 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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