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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124号 申请人:陈某,女,1983年4月4日,汉族。 被执行人:时某某,男,1981年8月22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陈某诉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时某某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124号

申请人:陈某,女,1983年4月4日,汉族。

被执行人:时某某,男,1981年8月22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陈某诉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时某某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上法执字第1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江 发 兵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牛 广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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