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374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街信用社。 被执行人:何世友,男,1970年3月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东亮,男,1977年4月20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街信用社诉何世友、刘东亮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世友、刘东亮按照本院(2012)上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法执字第374号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驰 峰 审 判 员 江 发 兵 审 判 员 周 锐 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郑 洪 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