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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润清申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汴执异字第12号 案外人:高润青,女,汉族,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金地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金地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法定代表人侯占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汴执异字第12号
案外人:高润青,女,汉族,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金地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金地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法定代表人侯占巍。
被执行人:开封市太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太阳物业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法定代表人张红宾,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红宾,男,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本院在执行金地公司申请执行太阳物业公司、张红宾一案中,案外人高润青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高润青称,2001年5月和2001年8月两处私有房屋被拆迁,由开封市拆迁安置处分别安置在阳光家园的两处房屋,安置补偿一切手续齐全。现需办理房屋产权证,因该房屋所占土地被本院查封,无法办理房产登记,请求予以解除查封。
本院查明,2001年5月25日和2001年8月3日,案外人高润青的两处私有房屋被拆迁,由市拆迁安置处分别安置在阳光家园的两处房屋,安置补偿手续齐全。
另查明,本院在审理金地公司诉太阳物业公司、张红宾借款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告(被执行人)太阳物业公司位于龙亭区的土地,进入执行程序后,于2014年4月22日进行了续封。案外人拆迁安置的房屋位于该查封土地上。
本院认为,案外人在2001年5月和2001年8月由于拆迁安置原因,被安置在阳光家园的两处房屋,现因房屋所占土地被本院查封,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对此,案外人没有过错,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本院查封土地上案外人所安置房屋分摊土地面积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肖献忠
审判员  张学锋
审判员  杨玉松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高 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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