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申字第1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供电公司。住所地:开封市。 负责人:郑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卫钢,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梦瑶,女,汉族,现住开封市。 法定代理人:赵立峰,男,汉族,现住开封市。系赵梦瑶之父。 委托代理人:靳丽霞,开封市禹王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长德,男,汉族,住开封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开封市供水总公司。住所地: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曹海霞,总经理。 一审被告:开封市鼓楼区南苑办事处小王屯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 负责人:武新峰,居委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供电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梦瑶、李长德、开封市供水总公司及一审被告开封市鼓楼区南苑办事处小王屯社区居民委员会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汴民终字第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供电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供电公司没有监管义务,《电力法》规定有监管义务的是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的监督管理是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不是一个公司能够行使的。判决认定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供电公司有监管义务没有依据。事故线路产权属于开封市供水总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供电公司与开封市供水总公司的合同显示,产权自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供电公司王屯变电站出线闸刀以后都是开封市供水总公司的,维护管理权也是开封市供水总公司的。根据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供电公司与开封市供水总公司的供电合同,计量点在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供电公司的变电站,电力经变电站后属开封市供水总公司,管理维护责任属开封市供水总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供电公司没有监管义务、管理职责,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特殊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供电公司从事电流输送和供应作业获取经济利益,是高压电经营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故本院二审判决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供电公司承担30%的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供电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裁定如下: 驳回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供电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姬 凯 审 判 员 马建庄 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程广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