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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培新与张家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申字第1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培新,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家勋(别名张加勋),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再审申请人杨培新因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申字第1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培新,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家勋(别名张加勋),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再审申请人杨培新因与被申请人张家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汴民终字第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培新申请再审称:欠债还钱,债券成立,判决数额不正确,应重新判决
本院认为:该债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确认。关于杨培新所提判决数额不正确的理由,在原审中因申请人杨培新没有提供崔玉祥与被申请人张家勋之间算账的相关凭证,因此无法确认债权转让的数额,且被申请人亦不予认可。原审依据张家勋自认的建筑材料价值,认定崔玉祥转让给杨培新的债权数额为81431元,扣除张家勋已支付杨培新的30000元,张家勋应再支付杨培新51431元,并无不当。故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杨培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培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单国生
审 判 员  张保林
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程广耀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