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申字第1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关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富强,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朱付强,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再审申请人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高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朱付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原高速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认定中原高速公司侵权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且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本院认为:中原高速公司修建的“郑民高速公路”距离朱付强房屋地基的距离仅有15米,不仅在修建过程中造成朱付强房屋的损坏,而且对原告家庭的生产、生活造成损害,一审法院认定中原高速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并判决中原高速公司按照房屋评估结果对朱付强进行赔偿,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一审庭审笔录显示,中原高速公司和朱付强均在庭审过程中进行了举证、质证,中原高速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缺乏依据。 综上,中原高速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一、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姬 凯 审 判 员 单国生 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程广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