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申字第1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牛涛,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德祥,男,住河北省邯郸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德元,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德成,男,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再审申请人牛涛因与被申请人冯德祥、冯德元、冯德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汴民终字第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牛涛申请再审称:二审认定事实错误,争议房屋应当归牛涛一家所有。争议房屋系牛涛奶奶冯素琴购买后,又合法翻建而成,牛涛一家在该房已居住30年之久。虽然冯德成等人持有房产证,但该房产证系通过隐瞒事实,非法手段而得。房产证中同时登记另一处22.59平方米的房子是冯德祥、冯德元、冯德成的,但该房屋冯德成已卖给魏秀芬,该房的买卖有书面收条为证。冯德祥、冯德元、冯德成持有的两证颁证日期为同一天,填写字迹相同,说明办证系通过非法手段。二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超过诉讼时效。争议的房屋是1984年冯素琴翻建的,至今已有30年,原来的房屋已不存在,冯德祥、冯德元、冯德成的起诉早已超过最长的诉讼时效。 本院认为:本院二审以冯德祥、冯德元、冯德成请求牛涛腾出房屋,系基于房屋所有权的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牛涛的主张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判决牛涛腾出房屋无不当。牛涛的申请再审理由没有证据支持,不能成立。 综上,牛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裁定如下: 驳回牛涛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马建庄 代理审判员 石松林 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程广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