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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文利与宋传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申字第2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许文利,男,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委托代理人:杨洪明,杞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申字第2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许文利,男,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委托代理人:杨洪明,杞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传芝,女,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再审申请人许文利因与被申请人宋传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汴民终字第1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许文利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分地时许变生捏纸团捏到的是东地,许文利捏到的是西地,一、二审认定的情况与事实相悖。(二)本案是一起虚假诉讼,本案的起诉、立案都是许变生所为,母亲宋传芝并未起诉要父亲的地,该案是许变生打过母亲宋传芝后才按的手印。
本院认为:(一)关于分地时的情况,一审时许西敬、宋世峰、宋革委证明许变生捏到的是西地,二审时许炳早证明许文利捏到的是西地。但争议土地是由许炳功、许变生、许变英、宋传芝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取得,许文利并非该家庭承包户中的成员的事实不存在争议,故二审判决认定许文利称其继承取得了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缺乏法律依据,并无不当。(二)关于本案是否虚假诉讼的问题,二审时宋传芝认可起诉状指印系其所按,且确认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许文利称该案是虚假诉讼缺乏依据。
综上,许文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许文利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姬 凯
审 判 员  马建庄
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程广耀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