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申字第2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则台,男,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玉各,女,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金英,女,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春阳,男,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南南,女,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五再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杨洪明、秦林翔,杞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杞县公路局。住所地:河南省杞县。 法定代表人:宋和平,局长。 再审申请人赵则台、董玉各、杨金英、赵春阳、赵南南因与被申请人杞县公路局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汴民终字第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则台、董玉各、杨金英、赵春阳、赵南南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路面完好干燥与事实不符,公路两侧全是玉米、砖、石块,事故当天交警队拍的照片可以证明晾晒玉米的事实。公路法明确规定公路管理部门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的行为,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杞县公路局作为公路管理部门有义务、有职责管理好公路,一、二审判决免除公路管理部门的责任是错误的。 本院认为:2013年9月6日19时许,赵伟醉酒后驾驶两轮摩托与同向行走的行人李存新相撞,造成赵伟、李存新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赵则台、董玉各、杨金英、赵春阳、赵南南起诉称发生事故与事故路段右侧被晾的晒玉米、砖块占道有关,要求杞县公路局承担相应的责任。该事故经杞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杞公交认字(2013)第400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伟醉酒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道路上未确保行车安全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本院二审判决认为不能认定是否晾晒玉米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维持一审驳回赵则台、董玉各、杨金英、赵春阳、赵南南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赵则台、董玉各、杨金英、赵春阳、赵南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则台、董玉各、杨金英、赵春阳、赵南南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姬 凯 审 判 员 单国生 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程广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