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杞刑初字第210号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又名马某甲,女,1972年1月1日生。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11月11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转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杞检刑诉(201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申请补充侦察一次,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马某某明知自己不具备行医资格,却在杞县邢口镇黄仪岗村马某某诊所给人看病。并于2011年11月25日被杞县卫生局处以罚款700元、2012年11月6日被杞县卫生局处以罚款1300元。2013年11月11日上午,马某某又在其诊所内为他人输液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杞县卫生局行政执法卷宗、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而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高红卫 审判员 陈顺启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明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