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杞刑初字第285号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2月8日生。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4年6月6日被杞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汴杞检刑诉(2014)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行贿罪,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立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公诉机关申请补充侦查一次,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年底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陈某某为了让时任兰考县县长的张某某为其儿子陈某甲安排工作,向张某某行贿3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就业协议书及干部基本情况检索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现金3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行贿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高红卫 审判员 陈顺启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爱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