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杞刑初字第341号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1959年1月20日生。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杞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汴杞检刑诉(2014)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行贿罪,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立恒、朱江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1年秋天,被告人谢某某为了让自己的儿子谢某甲上大专院校学习,就请时任杞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的张某某帮忙联系,并向张行贿1000元。 2004年和2005年中秋节,被告人谢某某以过节名义,两次向张时任兰考县县长的张某某行贿5000元(一次3000元、一次2000元)。 2006年9月,杞县高中教师朱某某(被告人亲戚)想晋升职务,被告人谢某某称可以帮忙联系,向时任通许县县委书记的张某某行贿5000元。 2007年9月,被告人谢某某在杞县竹林乡中心学校任校长期间,因想调换工作单位,就请时任通许县县委书记的张某某帮忙,并向张行贿1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明,杞县教育局任免文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现金21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行贿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谢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可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高红卫 审判员 陈顺启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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