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6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乙,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丙,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丁,女,汉族。 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振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耀芳,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因与被上诉人曹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的委托代理人刘振强,被上诉人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何耀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高 玲 审判员 王惠谦 审判员 杨 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 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