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7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睿轩,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刘春凤,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刘国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焦占国,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志勋,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王茅帅,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亮、尤佳迪,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睿轩诉洛阳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高 玲 审判员 王惠谦 审判员 杨 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