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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睿轩因与诉洛阳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7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睿轩,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刘春凤,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刘国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焦占国,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志勋,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7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睿轩,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刘春凤,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刘国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焦占国,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志勋,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王茅帅,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亮、尤佳迪,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睿轩诉洛阳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高 玲
审判员 王惠谦
审判员 杨 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