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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朝乐因与被上诉人韩建西、付冰,原审被告杨献斌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2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朝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现伟,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建西,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冰,女,汉族。 二被上诉人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2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朝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现伟,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建西,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冰,女,汉族。
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赵保国,邸桂芬,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杨献斌,男,汉族。
上诉人张朝乐因与被上诉人韩建西、付冰,原审被告杨献斌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1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朝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现伟,被上诉人韩建西及其与付冰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赵保国、邸桂芬,原审被告杨献斌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17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董 艳
审 判 员  刘丽娜
代审判员  王茂兵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思维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