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2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朝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现伟,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建西,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冰,女,汉族。 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赵保国,邸桂芬,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杨献斌,男,汉族。 上诉人张朝乐因与被上诉人韩建西、付冰,原审被告杨献斌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1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朝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现伟,被上诉人韩建西及其与付冰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赵保国、邸桂芬,原审被告杨献斌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17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董 艳 审 判 员 刘丽娜 代审判员 王茂兵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思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