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34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纪某某,女,满族。身份证号:410305196412040028。 委托代理人:王秋霞、葛勇,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410303196310130011。 委托代理人:郭建宗,河南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纪某某与被上诉人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秋霞,被上诉人贺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建宗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苏 娜 审判员 吴爱霞 审判员 沈可可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乔淑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