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13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松田玻璃钢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常路十里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国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迎新,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铄,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嵩县卧龙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嵩县车村镇水磨村。 法定代表人:徐国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栾福,河南宏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博,河南宏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松田玻璃钢艺术有限公司、上诉人嵩县卧龙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3)嵩民一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松田玻璃钢艺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迎新、王铄,上诉人嵩县卧龙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栾福、张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3)嵩民一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赵广云 审判员 郏文慧 审判员 王春峰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任 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