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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松田玻璃钢艺术有限公司与嵩县卧龙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13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松田玻璃钢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常路十里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国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迎新,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13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松田玻璃钢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常路十里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国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迎新,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铄,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嵩县卧龙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嵩县车村镇水磨村。
法定代表人:徐国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栾福,河南宏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博,河南宏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松田玻璃钢艺术有限公司、上诉人嵩县卧龙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3)嵩民一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松田玻璃钢艺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迎新、王铄,上诉人嵩县卧龙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栾福、张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3)嵩民一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赵广云
审判员  郏文慧
审判员  王春峰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任 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