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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拼强与何二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9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拼强,男,汉族,1965年5月10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占卿,伊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二强,男,汉族,1973年2月15日生。 委托代理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9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拼强,男,汉族,1965年5月10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占卿,伊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二强,男,汉族,1973年2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潘丽萍,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拼强因与被上诉人何二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4)伊一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拼强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占卿,被上诉人何二强及其委托代理人潘丽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何拼强与何二强系同胞兄弟关系,双方的母亲王能娃在世时,于2012年10月8日,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王同和代书、刘均苗在场,立下遗嘱,主要内容为:双方当事人的父亲在世时,已对家中财产进行分配,没有争议;何拼强对母亲不尽赡养义务,不让其参与母亲的丧事,家中所留财物全归何二强所有。双方父母去世之后,何二强与其父母承包的土地统一由何二强耕种,后因政府规划,将何二强及其父母承包土地中的部分土地征收,该部分土地的补偿款由何二强领取。何拼强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何二强返还土地赔偿款7585.99元及滞纳金1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双方当事人父亲在世时,已对家中财产进行分配,没有争议。双方的母亲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何二强一人继承,不违背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的规定,依法应当确认该遗嘱的法律效力。何拼强要求分配父母遗产中的土地承包收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何拼强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何拼强负担。
何拼强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本案争议的土地补偿金是父母共同财产,母亲王能娃无权处分他人财产,且遗嘱中并未涉及土地补偿金问题,王能娃所立遗嘱应认定无效。二、双方争议的是土地补偿金的分配,原审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立案又依据《继承法》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三、双方的父亲生前并未主持分家产,何二强也没有举出分家协议或分单,王能娃所谓“家中财产老伴生前已分清”的遗嘱不真实,何二强占用父母全部财产没有合法根据。请求撤销原判并改判。
何二强答辩称:双方母亲所立遗嘱合法,是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法律和政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家庭成员,部分成员死亡时,承包经营权应为土地管理者所有。何二强的户口与母亲的户口在同一户口本上,何二强是土地的经营管理者,因此补偿款应归何二强所有。土地补偿款不属于承包收益,不能列入遗产范围。何拼强说遗嘱不真实,当时立遗嘱的证人可以到庭证实,系王能娃的真实意思表示。父母在世时,何拼强对父母生不养、死不葬,不尽赡养义务,父母死后还要将土地作为遗产继承,于理于法都讲不通。母亲生前曾立遗嘱,不准何拼强继承遗产,况且土地属于国家,不能按遗产继承。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何拼强与何二强的母亲王能娃于2012年10月8日所立遗嘱中表明“一、家中财产老伴生前已分清楚,没有其它争议;二、王能娃在世期间大儿子何品(拼)强不尽赡养义务,王能娃去世后也不让他参与葬事;三、家中所留财物全归小儿子何二强所有”,因此何拼强要求分配其父母的土地补偿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何拼强上诉认为王能娃所立遗嘱无效的主张,未能提交证明该遗嘱无效的充分依据,因此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案诉争的土地补偿款来源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审确定本案案由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亦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何拼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广云
审判员  郏文慧
审判员  王春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任 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