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1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红根,男,1972年10月1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元朝,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海伟,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高卫,又名杨高伟,男,1979年12月1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利利,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红根因与被上诉人杨高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伊川县人民法院(2014)伊六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红根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海伟,被上诉人杨高卫的委托代理人张利利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4)伊六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郏文慧 审判员 王春峰 审判员 付爱丽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艳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