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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红根与杨高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1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红根,男,1972年10月1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元朝,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海伟,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高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1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红根,男,1972年10月1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元朝,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海伟,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高卫,又名杨高伟,男,1979年12月1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利利,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红根因与被上诉人杨高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伊川县人民法院(2014)伊六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红根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海伟,被上诉人杨高卫的委托代理人张利利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4)伊六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郏文慧
审判员  王春峰
审判员  付爱丽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艳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