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1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西更,男,1954年3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元朝、吴海伟,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高卫,又名杨高伟,男,1979年12月1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利利,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西更与被上诉人杨高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李西更不服伊川县人民法院(2014)伊六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西更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海伟,被上诉人杨高卫的委托代理人张利利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14)伊六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郏文慧 审判员 王春峰 审判员 付爱丽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张艳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