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5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全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5号5层501号。 委托代理人:张华、李颖杰,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九瑞安全防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花园路50号新世纪大厦2号楼307。 上诉人河南全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九瑞安全防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4)嵩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全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华和被上诉人河南九瑞安全防范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薛国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4)嵩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祖 萌 审判员 刘龙杰 审判员 刘耀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