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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洪昌与张社军、张伊兵、张伊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30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洪昌,男,1978年3月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国防,河南魏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庄伟,河南魏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社军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30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洪昌,男,1978年3月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国防,河南魏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庄伟,河南魏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社军,男,1958年8月1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慧,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伊兵,男,1985年8月2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延强,伊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伊辉,男,1986年11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建正,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牛洪昌因与被上诉人张社军、张伊兵、张伊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2)伊三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牛洪昌的委托代理人王国防、蔡庄伟,被上诉人张社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慧,被上诉人张伊兵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延强,被上诉人张伊辉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建正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2)伊三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赵广云
审判员  郏文慧
审判员  王春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任 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