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9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传朝,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建森,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牛恒超,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党艺敏,男,汉族。 上诉人王海军与被上诉人马建森、党艺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海军于2013年6月28日向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原告购买的房屋恢复原状,保证质量重新建设,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2013)嵩民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王海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海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传朝、被上诉人马建森的委托代理人牛恒超和被上诉人党艺敏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嵩县人民法院(2013)嵩民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刘龙杰 审判员 祖 萌 审判员 刘耀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华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