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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进喜与王安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33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进喜,男,1962年6月26日生,汉族。系嵩县木植街乡玉新萤石矿业主。 委托代理人:汤帆,河南江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安乐,男,1956年4月30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33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进喜,男,1962年6月26日生,汉族。系嵩县木植街乡玉新萤石矿业主。
委托代理人:汤帆,河南江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安乐,男,1956年4月3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超,男,1984年3月8日生,汉族,系王安乐之子。
上诉人王进喜因与被上诉人王安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4)嵩民七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进喜的委托代理人汤帆,被上诉人王安乐的委托代理人王超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4)嵩民七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郏文慧
审判员  付爱丽
审判员  王春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任 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