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33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进喜,男,1962年6月26日生,汉族。系嵩县木植街乡玉新萤石矿业主。 委托代理人:汤帆,河南江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安乐,男,1956年4月3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超,男,1984年3月8日生,汉族,系王安乐之子。 上诉人王进喜因与被上诉人王安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4)嵩民七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进喜的委托代理人汤帆,被上诉人王安乐的委托代理人王超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4)嵩民七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郏文慧 审判员 付爱丽 审判员 王春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任 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