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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伟与伊川县平等乡第一初级中学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4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晓伟,男,汉族,1979年12月30日出生,住伊川县。 委托代理人:李建设,男,汉族,1968年9月27日出生,住伊川县。 委托代理人:魏少锋,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4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晓伟,男,汉族,1979年12月30日出生,住伊川县。
委托代理人:李建设,男,汉族,1968年9月27日出生,住伊川县。
委托代理人:魏少锋,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伊川县平等乡第一初级中学。住所地:伊川县平等乡平等村。组织机构代码:41660401-9。
法定代表人:袁文玉,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林静伟,该校员工。
委托代理人:姜可有,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晓伟与被上诉人伊川县平等乡第一初级中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伊川县平等乡第一初级中学于2014年3月12日向伊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判令被告对毁损的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费用。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伊五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马晓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晓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建设、魏少锋,被上诉人伊川县平等乡第一初级中学的委托代理人姜可有、林静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14)伊五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刘龙杰
审判员  祖 萌
审判员  刘耀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华化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