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刑二终字第61号 原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进修,男,195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郑州市,1997年12月至2008年2月任河南省中原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任河南中原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2008年12月至2011年3月任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级调研员,2011年4月被免职。因涉嫌受贿犯罪经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1年6月1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犯罪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1年6月2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1年11月22日被汝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月23日被汝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晓彬,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汝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进修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2012)汝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进修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2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姚伟、金桂梅依法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刘进修及其辩护人张晓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 (一)1999年至2000年,被告人刘进修利用担任河南省中原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负责该公司三聚氰胺项目的职务之便,在该项目钢结构招标过程中,向张某甲透露了其他竞标单位的有关信息,帮助九冶安装公司工业搪瓷厂(后改制为“河南九冶金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标。为了中标并感谢刘进修给该厂提供的帮助,该厂厂长张某甲先后4次让该厂副厂长殷某某给刘进修送现金9.5万元,张某甲给刘进修送现金2万元,共计11.5万元。刘进修收受该11.5万元后,将其用于女儿上学、办事和日常消费等。 2008年7月份及11月份的一天,河南九冶金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原九冶安装公司工业搪瓷厂)总经理张某甲,为感谢刘进修在任河南省中原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期间,在该公司三聚氰胺项目钢结构工程中给其提供帮助,同时为了让刘进修帮忙承揽河南中原煤业化工集团60万吨甲醇项目的钢结构工程,分两次送给刘进修现金15万元。刘进修收受该15万元后用于购买房屋及日常消费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进修供述。供述称1998年中原大化公司需要上一套三聚氰胺的项目,为确保钢结构质量,我公司分别到几家有施工钢结构能力的厂家进行了考察。我当时是这个项目负责人,主要考察了九冶安装公司工业搪瓷厂,该厂为了中标,于1999年2月份一天,该厂副厂长殷某某到我办公室说承揽钢结构工程请多帮忙,我说能帮一定帮,说后她把一个装钱的档案袋放在我办公桌上就走了。她走后我打开档案袋看是人民币5万元现金,全是百元面值的5整沓。为帮助该厂顺利中标,在各竞标厂家递标书期间,我把其他厂家的报价告诉了张某甲,最终搪瓷厂顺利中标。到7、8月份殷某某到我办公室说了些非常感谢我帮助中标的话,将一个装钱的大信封放到我办公桌上走了,她走后我打开看了看,里边装有人民币3万元,这钱也是100元面值,3整沓。2000年春节前,张某甲来我们厂办事,我让人安排他住在濮阳的大化宾馆,在房间聊了一会儿,我离开时张某甲交给我一信封,并说了些感谢的话,我回办公室打开信封看里边装有人民币2万元,这钱也是100元面值,2整沓。2000年五一节前,殷某某到我办公室放到办公桌上一个信封,说我对她厂没少帮忙,过节了你看着买点啥吧,我说不需要,然后她就走了。她走后我打开信封看里面装有人民币5千元,全是百元面值的。2000年十一节前,殷某某又到我办公室说,感谢你对我厂的帮助,过节了你看着该买啥买啥吧,说着把一个信封放到办公桌上就走了,她走后我打开信封看,里面有人民币1万元,全是百元面值的。2008年7月左右,河南九冶金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经理张某甲提了一个纸袋子来我的办公室,见面说了一会话后,他说在濮阳工程很感谢我,他公司赚了一些钱,给我带了一些礼物,说着从一大袋子里拿出来一个纸袋放在我的办公桌上。他还说中原煤化60万吨的甲醇项目的钢结构工程,让我帮忙让他来干。还说让我帮他引见引见李某某,说给李某某也带了一份礼物,我当时带张某甲到李某某办公室,给他们互相做了介绍后,我就离开李某某的办公室。我回到办公室,打开张某甲给我的纸袋子看了看,里面是5万元现金,一共5沓,每沓上面还有银行的封条。2008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我在鹤壁的办公室,张某甲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在得知我在公司后,张某甲就说他一会儿就到公司来找我。等他到我的办公室后已是晚饭时间,当时与他同行的还有一个他公司姓孙的女副经理,晚上我们在一起吃了饭。我们三人一同到了酒店用过晚饭出门分别时,张某甲把我拉到他的车旁边,他从车后备箱里拿出来用纸袋子包好的东西,边将东西放在我随身拎的包里,边和我说了一番话,原话我记不住了,意思是让我帮忙承揽60万吨甲醇项目的钢结构工程,我当时表示同意帮忙,另外我还和他说,回头我和李某某也说说,保证让你干到这一块工程等一些话。到第二天我拎着包上班后,到办公室打开看了看张元海给我的纸袋子,里面是10万元钱,这钱是用报纸包裹好的,全是百元面值,共10沓,每沓上面还有银行的封条。2008年收张某甲这15万元,用于购买鹤壁市鹤煤集团福田二区231号楼东单元五层西户的房产了,房产面积160多平方米,当时买的时候好像是11万多元,剩余的钱我日常消费了。 2、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大约在1998年左右,我们厂得知位于濮阳市的中原大化公司要上三聚氰胺项目,因为其中有钢结构工程,我就安排当时的副厂长殷某某对项目进行跟踪。经过她的工作,大约于1999年的4、5月份,我们邀请到了刘进修到郑州上街我们工厂(九冶金鑫机电设备公司的前身)进行考察,通过考察、吃饭我和刘进修认识并熟悉,期间,刘进修表示回去后可以考虑。我看有希望,就安排殷某某带5万元到中原大化把钱送给刘进修,争取拿下该工程,后殷某某回来后告诉我,说刘进修收下了5万元钱,并表示让我们干工程的可能性很大。后来大约在7、8月份的时候,我和殷某某到中原大化进行投标,并顺利中标,中标的合同金额也很高,是我厂当时的第一大合同。为表示对刘进修的感谢,就又安排殷某某带3万元钱去中原大化送给刘进修。2000年的春节前,我去中原大化拜年,在大化宾馆二楼客房,刘进修到我住的房间看我时,我为了表示感谢,也为了以后刘进修继续对我们的业务帮助,我又送给刘进修2万元钱。后到了2000年“五一”前,我又安排殷某某到中原大化给刘进修送了5000元,到了“十一”前,我又让殷某某去给刘进修送了1万元。以上共计给刘进修送人民币现金115000元。这些钱用的时候先从财务上借款,以后陆续用虚开发票等办法予以冲抵。给刘进修的11.5万元是从公司账上支出的,时间长了,具体哪一笔支出在账上是哪一次送给刘进修的记不清楚了。 2008年下半年,我为了承揽到钢结构工程,就去找中原煤化公司副总刘进修寻求帮忙,去之前,我准备了5万元钱,放在一个纸袋里,在中原煤化公司刘进修的办公室,向他说了我想干该公司钢结构工程的意图,请他帮忙,并说给他和董事长李某某带有“礼品”,说着我就将装有5万元钱的纸袋给了他,说这是给你的,后我俩就离开他的办公室去找董事长李某某了。2008年11月份左右,我联系上刘进修后又一次到了鹤壁,刘进修安排我和他一起吃饭,在酒席结束后我从我的车后备箱中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一包10万现金送给了刘进修,表达了请他帮忙让我争取拿下钢结构工程的意思,刘进修接着10万元后就放到了他随身掂的包里了。这些钱是我先在财务上拿的,后来以付张某乙工程款的名义在公司小帐上报销了。 3、证人殷某某的证言。证实在1999年2、3月份的时候,中原大化负责供应的副总经理兼三聚氰胺一期的项目经理刘进修,来我厂考察我厂的钢结构加工的设备和加工能力情况。刘进修等人考察完走了以后,厂长张某某和我说要想顺利拿下钢结构供应工程,就安排我给刘进修送5万元钱。这钱是我从财务上取的,取完以后我和张某某一起到濮阳,我一个人到刘进修办公室说一会儿话,让刘进修多关照我们厂。走的时候我把这钱放在刘进修的办公桌上的一些资料下面,这他看到后,也没有多说啥,我就出来走了。接下来我们厂在刘进修的帮助下顺利中标,我们厂长张某某很高兴,可能到7、8月份的样子,张某某让我给刘进修再送3万元,我和张某某就一起到濮阳,我一个人到中原大化刘进修的办公室,说了一些感谢的话后就把这用信封装的3万元钱放到刘进修的办公桌上,他没说啥,我就从他办公室出来走了。后到了2000年“五一”前,我和张元海去濮阳办事情,张某某又安排我给刘进修送了5000元钱;到了“十一”前,张某某又让我给刘进修送了1万元钱。这两次送钱和前两次一样,都是放在刘进修的办公桌上我就走了,钱都是用信封装着。经我手就给刘进修送这4次钱,共95000元。 4、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11月份在与张某某一起陪同刘进修吃饭时曾见张某某送给刘进修一个纸袋子,里面应该是钱,按照袋子的体积说不少于10万元,我还听张某某说让刘进修多关照之类的话。 5、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为帮张某某平帐,自己给张某某打了15万元的收条,但钱自己没有拿。 6、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付给张某乙15万元系做的假帐。 7、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刘进修曾介绍张元海与李某某认识,并介绍说张某某想承揽中原煤化60万吨甲醇项目的一些工程。 8、证人端某某某的证言。证实在三聚氰胺项目上刘进修是总负责人。 9、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三聚氰胺工程的基建由刘进修负责。 10、辨认笔录。证实张某某送给刘进修的15万元钱,张某某用虚开付给张某乙工程款的方法入帐报销。 11、证明及记账凭证。证实张某某、殷某某等人为跑中原大化的业务从公司的借款情况。 12、记账凭证及收到条。证实张某某送给刘进修15万元款项在公司以付张某乙工程款的名义报销的情况。 13、供货合同。证实九冶公司与中原大化签订的供货合同。 14、收据及缴款单。证实刘进修将所收赃款用于购买房产的情况。 (二)2008年至2010年,被告人刘进修利用职务之便,分3次收受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经营部副主任邵某某、副总经理张某丙,为感谢该公司承揽到河南中原煤业化工集团60万吨甲醇项目工程设计,所送其现金2万元、购物卡1万元。刘进修将该款用于日常消费。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进修供述。供述称五环公司以前曾在大化公司承揽过工程设计,工作上接触很多,早就认识邵某某和张某丙了。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五环公司经营部主任邵某某,到鹤壁我的办公室说感谢以前对他公司的帮助,以后在承揽工程设计时多多帮助,我说能帮时一定帮,然后他把一个装钱的信封放到我办公桌上就走了,他走以后我打开看了看,信封里的钱是人民币1万无,全是百元面值的,一整沓。这钱我放我办公室抽屉里了,平时零花用了。2010年春节前,邵某某到郑州我的办公室说过节里来看看你,说着递给我一个信封,说这是1万元的超市购物卡,收下吧,我接住了,邵某某走以后,我打开看看是,共两张,每张5000元。我把这两张卡装我口袋里,后来买日常用品了。2010年上半年,我去武汉五环公司开会,五环公司的副总经理张某丙,来到我所住的湖滨花园酒店房间内,我们闲聊一会,他说些感谢我对他公司工作的支持等一些感激的话,走的时候给了我一个装有1万元现金牛皮纸信封,全是百元面值的,一整沓。这钱我带回郑州家里平时零花了。 2、证人邵某某证言。证实2008年下半年,为感谢刘进修在60万吨甲醇项目工程设计上给我们公司提供帮助和继续对我公司帮助,我就到刘进修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2010年春节前一天,为感谢刘进修给我们公司的帮助,在他办公室送给其郑州丹尼斯超市购物卡两张,每张5000元。2010年上半年,我公司副总经理张某丙让给其准备人民币1万元,张总说是送给刘进修的。这3万元后以购买礼品(1万元)和咨询费(2万元)的名义入帐报销。 3、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2010年上半年,为感谢刘进修对我们公司的支持,我让邵某某给我准备了1万元,在刘进修住的湖滨花园酒店房间内送给刘进修。事后经营部以咨询费的名义从公司帐上列支。 4、记账凭证及报销单。证实五环公司将送给刘进修的钱以购买礼品和咨询费的名义入帐报销。 (三)2003年底,时某某、王某甲合伙开办了郑州市昌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源公司),时某某、王某甲为了和时任的河南省中原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刘进修搞好关系,让刘进修利用职务为其多批化肥,使其公司获得更多利润,在2003至2007年期间趁逢年过节和刘进修家中有事给其送钱。刘进修9次共收受现金15.5万元。其中,刘进修女儿结婚时收时某某、王某甲的6万元后来已退还了王某甲;时某某母亲去世、儿子结婚、添孙子,刘进修共送给时某某3.5万元;王某甲儿子上学、结婚,刘进修送给王某甲2000美元(按2005年5月份汇率折合人民币16500余元)、2万元。刘进修共计退还13.15万元,其余2.35万元用于妻子和自己看病及个人日常消费。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进修供述。供述称从2000年我在河南中原化肥厂(现中原大化集团)任副总经理,主管供应、销售。王某甲、时某某原先在郑州市昌盛农资公司工作,任经理、副经理。2004年初,昌盛公司改制,时某某和王某甲两个人合伙注册成立了昌源公司,时某某任董事长、王某甲任总经理。他们这公司主要经营我公司生产的化肥,时某某和王某甲为了和我搞好关系,让我为其提供便利,从而使昌源公司获得利润,就趁逢年过节和我家中有事给我送钱。2003年下半年,我爱人耿某某在北京301医院住院期间,时某某、王某甲到北京医院来看望,王某甲在走的时候给我2万元钱,这钱是用报纸包着的,两整沓。200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时某某、王某甲到我办公室说是节日来看我,还谈了让我给他们公司批化肥计划的事情,让多关照多帮忙,说完以后他们走的时候,王某甲给我办公桌上放一信封。他们走后,我打开信封看了看,里面放的是一万元钱,一整沓百元面值的。2005年春节前,时群昌到我办公室聊天,在他走的时候,把一个信封放到我办公桌的抽屉里。他走后我打开信封看了看,信封里面放了一万元,这钱全是百元面值的,一整沓。2005年我在濮阳酒店给我母亲过生日,时某某、王某甲听说后,来到酒店,在房间时某某给我了5000元钱,这钱全是百元面值的,是用红包装着给我的。2005年中秋节前,时某某、王某甲到我濮阳中原大化家属楼2楼的家里给我送一万元。当时王某甲把钱放到我卧室的枕头下面,晚上睡觉的时候我发现了,这钱用信封装着,百元面值,共一沓。2006年春节前,时某某、王某甲到我濮阳的家里给我送了一万元钱。200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时某某、王某甲到我濮阳的家里给我送一万元,这钱是用信封装着的,百元面值的,共一沓。2007年2月份,我女儿刘某要结婚,时某某、王某甲到濮阳我家,给我送了6万元钱,这钱是他们走的时候,放到我家的沙发上了。当时好象是我爱人耿某某在家,我回来后她对我说了,我爱人还让我把钱退给王某甲。2007年10月份,我因糖尿病在北京中日友好医院住院,时某某、王某甲到医院来看我,他们在走的时候,时某某给我2万元钱。时某某、王某甲给我送钱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时某某和王某甲所在的昌源公司本是一个小公司,他们以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河南总代理名义,将本应该由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所享受的化肥优惠价格,使他俩的昌源公司自己经营化肥时也同样享受。2、在拿到优惠价格的化肥后,他俩就把最有利润的业务让他们的公司做,把不好做或利润比较低的业务全都算在了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的头上,从而保证昌源公司他俩人的利润。3、我是化肥厂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时某某和王某甲所搞的这一切我都十分清楚,他俩给我送钱就是想和我搞好关系,让我为其提供便利,感谢我,也不想让我找他们的麻烦,从而使昌源公司按照这种经营模式来获得利润。4、给他们提供帮助,在化肥销售旺季的时候能多给他们批化肥计划,保证供应,使他们有利润可赚。 2、证人时某某证言。证实2003年底2004年初,我与王某甲合伙成立昌源公司,各占50%股份,由我任董事长,王某甲任总经理。为了和中原大化刘进修搞好关系,能够给我们提供帮助,在化肥销售旺季多给我公司批一些化肥,就想着利用各种机会给刘进修送钱。2003年下半年,听说刘进修的爱人耿某某在北京医院住院。这王某甲和我说,以后我们开公司的经营中需要刘进修帮忙,想趁机去看看耿某某,并说要给送2万元,到耿某某住的病房见到刘进修和耿某某,在临走的时候,王某甲把这2万元钱交给耿某某了。200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我和王某甲商议想趁着过中秋节给刘进修送1万元钱,王某甲也表示同意,并准备了1万元钱,和我一起开车到濮阳找刘进修。到濮阳后,我和王某甲在刘进修的办公室见到了他,我们聊了一会,王某甲把钱交给刘进修。在2005年春节前,我和王某甲说快过年了,让她和我一起去给刘进修送1万元钱,王某甲有事情去不了,让我一个人去,我就准备了1万元钱,这钱全是一百元面值的,信封装着,我到刘进修的办公室,在起身要走的时候,将事先用信封装好的1万元钱,放到刘进修办公桌的抽屉里。2005年夏天的时候,我听说刘进修的母亲过80岁生日,就和王某甲说要给刘进修送钱,并说送5000元,我和王某甲到饭店后见到刘进修,就把5000元钱交给刘进修了,这钱全是100元面值的,好像是用红包装着交给刘进修的。200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我和王某甲说想趁过节给刘进修送1万元钱,并让她准备一下。王某甲当时表示同意并准备了1万元钱,和我一起到刘进修濮阳的家,我把王喜荣给我准备的一信封从口袋里掏出来交给刘进修,刘进修接住后没有说啥,我们就走了。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甲和我说,要给刘进修送1万元,我当时就说行,你看着办吧。这王某甲把钱准备好后,我们一起到濮阳中原大化家属楼2楼门朝西刘进修的家里。他和他爱人耿某某都在家,我们闲聊了一会,我们就走了。在回来的路上,我问王某某这1万元钱给没给刘进修,这王某某和我说给了。2006年10月份,刘进修因糖尿病在北京中日友好医院住院,我想现在正是化肥销售旺季,好多事情都要刘进修帮忙,就和王某甲说,要去北京看刘进修,并说给刘进修送2万元。王某甲同意后,就和我一起到了北京中日友好医院刘进修的病房,在走的时候,我把事先准备好的2万元钱交给刘进修,这钱是用信封装着的,百元面值的,共两沓。2007年初,刘进修女儿刘某结婚,王某甲和我说要给刘进修多送一些钱,我当时问“送多少”,这王某甲说“送6万元吧”,就和她说让她看着办。王某甲把钱准备好以后,我们一起到濮阳刘进修的家,当时王某甲把这钱交给耿某某,我印象中刘进修当时好像不在家。这6万元钱后来王某甲和我说刘进修把钱退给她了,具体如何退的我不清楚。2007年中秋节前,我和王某甲一起到了濮阳刘进修的家里,我给刘进修1万元,这钱是用信封装着给刘进修的,钱是百元面值的,共一沓。刘进修是中原大化的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化肥供销的,我们给他送钱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和他拉近关系,让他多给我们提供帮助,在化肥销售旺季的时候能多给我们批化肥计划,我们有利润可赚。我母亲2004年10月份去世时,刘进修随礼5000元;2008年5月我儿子结婚时刘进修随礼2万元;2010年5月我家添孙女刘进修随礼1万元。 3、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03年下半年,当时我和时某某正准备成立公司,刘进修的爱人耿某某在北京住院,我听说后和时某某商议一起到北京去看她,并说趁机给送2万元,我们一起到北京在医院病房见到刘进修和耿某某,在临走的时候,我把这2万元钱放到耿某某病床的枕头下面了。这钱我是用报纸包着的,钱全是百元面值的,两整沓。200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时某某和我说想趁着过中秋节给刘进修送一些钱,我当时问他“送多少合适”,时群昌说,“送1万元吧”,这我就同意了,并准备了1万元钱,用信封装着放到我随身带的包里,同时某某一起到濮阳找刘进修,在刘进修的办公室把钱放到刘进修的办公桌上。2005年春节前,时某某和我说快过年了,要我和他一起趁机给刘进修送礼,并说送1万元,这我同意,当时我有事情走不开,时某某一个人到濮阳给刘进修送了1万元。2005年,刘进修的母亲过80岁生日,时某某和我商议要趁机给其送钱,并说送5000元,我当时同意,这我们就到濮阳一酒店里给其送钱,这钱当时是时某某拿着的,具体啥规格、啥包装、如何给的我不清楚。2005年中秋节前,时某某和我商议,想给刘进修送1万元钱,我当时就同意了,并和他一起到了濮阳刘进修的家里,时某某给刘进修1万元,这钱好像也是用信封装着给刘进修的。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和时某某商议想趁过年给刘进修送钱,并说要送1万元,时某某当时表示同意。我用信封装了1万元钱,钱全是百元面值的,一整沓。就和时某某一起到濮阳中原大化家属楼2楼刘进修的家,他和他爱人耿某某都在家,我们闲聊了一会,我到他卧室把事先准备好的1万元钱,放到他们卧室的枕头下面。第二天,刘进修发现了钱,还给我打电话和我说把这钱给我退回来,我说不要,他也没有再说啥。200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时某某和我商议要趁机给刘进修送1万元钱,我同意后,和时某某一起到刘进修濮阳的家,说了一些客套和感谢帮忙的话,在临走的时候,刘进修把我们送到他家门口,时某某把一信封交给刘进修,刘进修接住后没有说啥,我们就走了。信封里装的是1万元钱,钱是时某某准备的,啥面值的我不知道。2007年2月份,刘进修女儿刘某结婚,我和时某某商议想趁刘某结婚要给刘进修多送一些钱,最后商定给送5万元,当时刚好是春节了,就又加了1万。这我就凑了6万元用报纸包着,同时某某一起到濮阳刘进修的家,刘进修当时好像没有在家,他爱人耿某某一个人在家,我把事先准备好的6万元钱放到他家的沙发上,就和时某某出门走了。停了一段时间,大约有2个多月的一天,刘进修的爱人或者他女儿把这6万元钱,送到我家里了,具体是谁给我的现在记不清了。2007年10月份,时某某听说,刘进修因糖尿病在北京中日友好医院住院,就和我说,要我和他一起到北京去看刘进修,并说趁机给刘进修送2万元,我同意后和时某某一起到了北京中日友好医院,到医院刘进修的病房,在走的时候,时某某把事先准备好的2万元钱交给刘进修,钱是时某某准备的,具体钱是啥包装和啥面值我不清楚。另外,2005年我儿子读研究生时刘进修给我2000美金;2007年儿子结婚刘进修随礼2万元。 4、2005年1-7月,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为827.65。按此计算,2000美元约为16500余元。 (四)2001年王某乙同他人合伙开办安阳汤阴万达物资运输公司,王某乙为了和时任河南省中原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刘进修搞好关系,让刘进修多给其公司找些活干,另外不至于找其公司的麻烦。在2003至2007年期间趁逢年过节和刘进修家中有事给其送钱。刘进修共收受现金6万元,购物券2万元。刘进修收受上述款物一段时间后退还4万元,其余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进修供述。供述称2003年,我妻子耿某某因病在北京301医院住院期间,王某乙到北京我爱人住的医院给我送了2万元钱,钱当时是用报纸包着放到我爱人病床的枕头下面,当时我不知道,王某乙走了以后我才发现,我打开看看,里面是百元面值的,两整沓。2006年底,我女儿刘某结婚前的一天,王某乙到我住的河南省环保局家属楼5楼我的家里,给我送了2万元钱。这钱是放在饮料箱子里面的,他走后我爱人和我说,王某乙给送的饮料箱子里可能有钱,让我打开看看,我打开看后里面放着2万元现金,全是百元面值的,共两整沓。2007年10月份,我因糖尿病在北京中日友好医院住院,王某乙到北京给我送2万元,钱是用信封包装交给我的,他走以后我打开看了看,里面是百元面值的,两整沓。2003年至2007年期间,每年过年王某乙都会给我送濮阳市百姓量贩2000元到5000元不等的超市购物券。前两年送的是2000元的,后三年是5000元的,合计有19000元。后来在王某乙小孩考上大学的时候,我给随了2万元的现金。王某乙给我送钱目的,是因为我从2000年开始,直到后来我调离河南中原大化集团公司,都是中原大化公司主管供销的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大概是从2002年直到我后来调离,王某乙的运输公司一直在给我们公司运煤,这块儿业务就在我的管辖范围。他给我送钱物是感谢我让他公司来运输煤炭,也是想和我搞好关系,不至于找他们公司的麻烦,换成其他运输公司。 2、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大约2003年,刘进修爱人在北京301医院住院,为和刘进修拉近感情,我送给刘进修2万元,印象中把钱放到他爱人病床的枕头边了。2007年,几月份我记不清了,刘进修有病在北京住院,在刘进修住院的病房,送给他2万元现金,钱是用报纸裹着两叠交给刘进修的,他这次住的好像是中日友好医院。2006年底,刘进修家女儿刘某结婚,在结婚的前一天我从濮阳赶到了郑州,晚上到了他和他女儿在省环保局家属楼的家里,去的时候买了箱饮料,撕开封条,放进去了2万元现金又把箱口封好,把装有钱的饮料放在他家,坐了一会说会话我就走了,我走后怕他把饮料送人或处理掉,就给他打电话暗示了饮料里有钱。另外从2003年到2007年春节,我都要去看望刘进修,看望他时会给他2000元到5000元不等的购物券,共有两万元左右。有时候会在他办公室给,也会有在外面一起吃饭的时候给,这些券都是濮阳市百姓量贩的。刘进修是中原大化管供销的副总,并主管我们这煤炭运输生意,他是主管领导,能影响到我们是否能继续做这运输生意,我们需要他的关照,给他送钱也是表示感谢。2007年夏天的一个晚上,我儿子考上大学时,刘进修就对我们表示祝贺,给我包里塞了2万元钱;他女儿婚事办完以后,刘进修让我到金水路和经三路交叉口的一家王子酒店吃饭,饭后他给我一盒茶叶,并说里面放的是2万元钱,还说他现在不缺钱,让我把钱收下,没有办法我就收下了。 (五)王某丙在2005年与张某丙合伙成立了濮阳市世纪物流有限公司。王某丙为了和河南省中原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刘进修搞好关系,能够让刘进修多给其公司找些活干,另外不至于找其公司的麻烦。在2003年至2007年期间趁逢年过节和刘进修家中有事给其送钱。刘进修共收受2万元现金和1.4万元的超市购物券。刘进修收受后退还2万元,其余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1、被告人刘进修供述。供述称2006年11月,我女儿刘某结婚的前几天,王某丙到我办公室,给我送了2万元钱。当时说了一些闲话,王某丙把一信封放下就走了,他走后我打开信封看后里面放着2万元现金,全是百元面值的,共两整沓。2006年至2007年期间,每年中秋节和春节王某丙都会给我送濮阳市百姓量贩2000元到5000元不等的超市购物券。中秋节每年送2000元,春节送5000元,两年合计1.4万元。王某丙给我的这些购物券由于时间太长,时间地点我记不太准了,我印象中这些购物券都是王某丙在我办公室给我的。 2、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2005年开始,我和我村王某丁等人合伙成立了世纪物流公司,在2006年初,在刘进修的帮助下,中原大化和我们世纪物流签了出口运输到天津港的协议。为了感谢刘进修给我公司的帮助,我就在2006年底趁刘进修女儿结婚的前几天到了他的办公室,给他送了2万元钱。另外自从我公司2006年开始承运大化的出口产品运输任务后,到2007年的春节,这二年间的中秋节和春节,我都到刘进修办公室去看望他,每次去带的都是濮阳市百姓量贩购物券,每年中秋节是2000元的券,春节是5000元的券,合计共1.4万元。给他送钱和购物券的目的是,对刘进修表示感谢和不至于找我们公司的麻烦,不让我们在承担出口运输业务,更换成其他运输公司。刘进修在郑州给女儿办完婚事后,刘进修退还我2万元钱。 本案综合证据: 1、刘进修任职文件。证实1997年12月刘进修任河南省中原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2008年2月任河南中原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2008年12月任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级调研员;2011年4月被免职。 2、营业执照。河南省中原大化集团、河南煤业化工集团系国有独资企业。 3、干部简要情况表、户籍证明等证明刘进修的任职简历等基本情况。 4、建行缴款单。证实刘进修家人向省纪委退赃款60万元。 5、证明三份。侦查人员出具的破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刘进修在中共河南省纪委对其因涉嫌介绍贿赂等问题采取调查措施期间,主动交代了收受他人贿赂问题,揭发张某甲向李某某行贿的线索,退出全部受贿赃款。河南省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证明,证实刘进修主动向组织交代了自己收受张某甲、殷某某、时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6人贿赂的违纪问题,并积极退出违纪款项,还向组织提供了张某甲向李某某行贿50万元的违纪线索。汝阳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证明一份,证实刘进修在河南省纪委审查期间其受贿款项已全部上缴。 根据以上事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进修身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担任河南省中原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河南中原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级调研员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达37.2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进修有期徒刑七年;非法所得37.25万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上诉人刘进修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的第一起犯罪事实即收受张某甲、殷某某款项的事实不属实;第二起犯罪事实即收受邵某某、张某乙款项,该款项应为专家咨询费,不属于受贿;第三起犯罪事实即收受时某某、王某甲款项,该款项应属于礼尚往来,不属于受贿;第四起、第五起犯罪事实即收受王某乙、王某丙款项,该款项其已足额退还或者上交给大化集团供销公司;其具有立功情节;其供述系侦查机关非法取得,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同刘进修的上诉理由一致。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进修的辩护人提交了刘进修建设银行濮阳分行工业区分行存折、户名为刘进修中国农业银行鹤煤支行借记卡查询资料、《河南省中原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事记》、河南省中原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立三聚氰胺工程建设组织结构的通知》、60万吨甲醇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年产60万吨甲醇工程生产区施工(钢结构)招标资格预审公告等、证人秦桂锋、郭全普等人的通话录音公证资料等证据材料以及证人端某某某、时某某、王某甲的出庭证言,经查,辩护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及证人端某某某、时某某、王某甲的出庭证言并不能推翻刘进修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不影响刘进修受贿罪的成立。关于上诉人刘进修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其收受张某甲、殷某某款项的事实不属实的上诉理由,经查,该事实有张某甲、殷某某的证言予以证实,刘进修本人在侦查阶段及在一审庭审时亦曾供认不讳,且有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关于上诉人刘进修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其收受邵某某、张某乙款项,该款项应为专家咨询费,不属于受贿;收受时某某、王某甲款项,该款项应属于礼尚往来,不属于受贿;收受王某乙、王某丙款项,该款项其已足额退还或者上交给大化集团供销公司;其具有立功情节的上诉理由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刘进修认为其供述系侦查机关非法取得,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上诉理由,经查,刘进修的该上诉理由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刘进修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进修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在法律幅度以内,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进修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小生 审判员 王万臣 审判员 于丽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晓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