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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跃刚犯赌 扰乱社会秩序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刑二终字第190号 原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毕业,住洛阳市洛龙区。因赌博于2007年10月1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李楼派出所罚款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刑二终字第190号
原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毕业,住洛阳市洛龙区。因赌博于2007年10月1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李楼派出所罚款500元,没收赌资2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1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2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犯赌博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洛龙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2012年6月以来,被告人张某甲和冀某甲、冀某乙、张某乙、张某丙(四人另案处理)合伙在洛阳市老城区洗浴中心租的房间内,以抽头渔利方式聚众赌博,盈利约20万元。
2、2013年2月,洛阳某甲食品实业有限公司认为在企业改制后支付的款项已经支付完毕,而冀某丙(另案处理)认为应当支付相关款项,且在企业改制中存在问题,遂召集村委会议及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决定组织村民围堵洛阳某甲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大门,分别于2013年2月17日、2013年4月6日对该公司大门进行围堵。被告人张某甲和张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现场指挥协调车辆倾倒砂石封堵该公司大门,致使工人停工和企业车辆被堵,严重扰乱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经洛阳永道凯桥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两次堵门期间共造成该公司以及厂址设在该公司院内的洛阳市某甲精制食品有限公司、洛阳市某乙饲料有限公司、洛阳市某甲面业有限公司四家企业损失共计152108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有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张某乙、冀某乙、冀某甲、张某丙、冀某丙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赌场照片、某甲食品厂厂门被堵照片、2013年李楼村村委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照片;搜查笔录;对洛阳某甲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厂门被砂石封堵期间所涉及人员工资和被堵车辆停运损失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洛龙区改制文件、改制会议纪要、协议、李楼村与某甲公司间账目往来情况证明、2013年度李楼村全体村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议、洛龙区人大常委会文件、扣押决定书等。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经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张某乙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其作为积极参加者,已经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以及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非法所得四万元予以追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非法所得四万元予以追缴。
上诉人张某甲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二审核实无误,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经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张某乙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其作为积极参加者,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张某甲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关于上诉人张某甲上诉提出的,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及犯罪情节,量刑在幅度之内,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予洛
审判员  王万臣
审判员  符华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晓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