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235号 公诉机关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汉族,1992年7月24日出生。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新安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安县看守所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235号

公诉机关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汉族,1992年7月24日出生。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新安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安县看守所。

新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4)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振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依法审理查明:

1、2014年春节后,宋某某以600元价格到洛阳市西工区新都汇广场从一自称叫“超”的人处购买冰毒3克。后宋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何某某1克,又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兰宇0.3克,其余自己吸食。

2、2014年4、5月份,宋某某以750元价格从“超”处购买冰毒5克。后宋某某分装后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一小包0.5克,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甲一小包0.3克,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吕某某一小包0.3克。2014年6月11日,新安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民警在其家中现场查获疑似冰毒物品2.42克。经司法鉴定,所查获疑似冰毒物品内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宋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何某某、兰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宋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14年12月25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武振宇

审 判 员  王 芳

人民陪审员  韦建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许 光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周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